为了能够享有雇员的资质,须有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实质性的从属关系。
最高法院,2019年1月16日,第17-12479号
像SARL的经理(少数股东或非股东的经理人)一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的股东出于某些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想成为其公司的雇员。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确实比«单单»的股东要好得多。问题在于一人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合法有效的同时拥有这两个身份。
法官的回答是“不可以”!此案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前经理、同时也是唯一的股东,要求其公司依据已经签订的、其职位为行政和财务总监的合同、向他支付工资及津贴。法官认为,作为唯一的股东,该人有权力解雇现任经理,即接替他管理公司的人。这一点,直接影响了“雇员身份的依赖性,即“雇员与雇主间的从属关系”。而这种从属关系是员工身份认定的主要特征之一。所以,该股东不能同时作为其独资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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