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1日,中国政府出台对中小企业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启闻管理给中国增值税中的独有名额“小规模纳税人”做个解释。
根据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解释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而非税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自2023年1月11日起,月应税收入超过10万人民我币的,征收率暂时调整为1%、低于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在一定程序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管理成本、不需要单独的会计师或事务所对其进项税进行核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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