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至少50名员工的雇主从今以后在企业转让前,可以实行经济裁员。(2017年9月22日关于雇佣关系可预测性和安全性的第2017-1387号法令,第23条,第19款。)
当发生公司转让时,特别是在出售,合并或继承时,新雇主必须在接收公司时维持原公司雇员的雇佣合同关系。 此外,原雇主无法在企业转让之际进行经济裁员。
然而,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在2016年8月8日更新的“劳动法”中放宽了对转让双方公司对员工合同承接的原则。
拥有1000名以上员工并愿意进行企业转让的公司,在就业保障计划范围内,可以出于为保证一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转让一个或多个经济实体,并可解雇这些经济实体的员工。而收购方只需要承接未被解雇员工的雇佣合同。
随着“劳动法”的改革,所有拥有至少50名雇员的企业雇主,可以在公司转让前通过PSE发布经济裁员。(这项新规定涉及2017年9月24日起启动的经济裁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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