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博弈性游戏收入不同,经常性打扑克获得的收入,属于非商业收入类别、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申报
有位纳税人受到2009及2010年收入的税务调查。调查期间,税务局对其在2003年到2010年打扑克所得的报酬进行了会计核查,这部分收益使该纳税人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但是他没有申报这部分收入所得。
博弈游戏是不需要申报所得税的,但税务局将其经常性的扑克收入列为非商业收入类别。最终,该纳税人收到严重的惩罚及重新清算税务,他试图就过重的惩罚向法院提出诉讼。
国务委员会驳回其上诉,博弈游戏不是可盈利的收入来源、也不能作为一个职业,因为它的偶然性会影响玩家收益的前景。扑克游戏不像其他博弈游戏,其包含选手及多名对手方,通过在游戏中互相的制约、技巧等来控制游戏结局的偶然性,以产生可观的收入。因此获得的收入需要在非商业收入类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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